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 律師被告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人 立即 廖學猛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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