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陳炳宇
陳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平陳達衡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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