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債權人 劉瑾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玄真武信眾管理委員會即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資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債權金額計算結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