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抗告人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瑜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0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