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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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875號、96年度偵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9月14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8年9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8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