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鈺田廣告有限公司、甲○○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