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續聘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55號原告 金守誠 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犁卿 被告 鄧文君 (DANGVANQUAN)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