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抗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3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桂霖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李桂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桂霖(下稱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理由如下:㈠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關於應執行刑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有期徒刑之酌定,如未踰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合乎責任原則,既不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其定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之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社會特定犯罪如一再殺人或販賣毒品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應考量法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律情感,刑罰經濟比例原則,法律之公平性原則,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踰越。在數罪併罰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刑之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於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受刑人,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此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㈡本件抗告人所犯毒品等罪,其犯罪時間屬同一期間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而分別審判,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原審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所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罪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就定刑結果及數罪併罰之立法精神而言,抗告人之權益難認並無影響,綜上狀請鈞院考量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其精神意義所在及詳加審酌抗告人上述所言,盼鈞院秉持刑罰公平原則之前提,給予抗告人再重新從輕之機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刑事更裁等語(其餘理由詳111年6月23日刑事抗告狀㈠㈡,本院卷第7至10頁)。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原裁定以受刑人李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本院於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2至4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14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32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復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編號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復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予准許,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毒品案件,及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與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越上開各法院所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之刑,固非無見。
㈡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持有逾量(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編號2至4所示3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編號6至14所示9罪均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5至32所示18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至4、5、6至14、15至32所示各罪,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未定刑及曾定執行刑總和,即有期徒刑7月+4年+3年+10月+6年6月=14年11月);是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違反外部或內部界限,然被告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同罪名及藥事法轉讓禁藥等罪,再細繹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上所載犯罪事實可知,附表編號2至4、5、15至32係抗告人自108年11月至109年8月之犯罪時間內,為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理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2至4、5、15至32所示之抗告人所犯22罪均屬相同類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於短時間內多次為之,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及行為手段亦均相類,併同附表編號
1、6至14所示之持有、轉讓禁藥等10罪犯罪亦與上述毒品犯罪關聯。然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原審亦同認之定應執行刑時,應參酌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及裁量權內部界限拘束等情,認原審就本件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已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而有違責任原則,尚嫌過重。
㈢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即有理
由,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其各罪曾定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均為涉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及違反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之罪質、其侵害法益屬性,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衡其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暨前次定刑期總和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並參酌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酌抗告人提出抗告書面所陳意見後,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02月03日109年04月07日109年05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52號聲請書誤載為「毒偵字第484號」,應予更正。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84號110年度訴字第33號110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02日110年04月26日110年0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84號110年度訴字第33號110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28日110年05月27日110年05月27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38號。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4號。2.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05月22日109年08月27日109年08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1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26日110年05月26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0年05月27日110年06月29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4號。2.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99號。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2號。2.編號6至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07月31日109年01月12日109年0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2號。2.編號6至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04月08日109年04月15日109年04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2號。2.編號6至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04月08日109年04月09日109年0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2號。2.編號6至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01月18日109年04月08日109年0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04月16日108年11月06日109年08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04月13日109年04月15日108年11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02月15日109年04月13日109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9年04月09日109年04月22日109年0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313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09月22日109年0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110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2日111年05月0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1號。2.編號15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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