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 楊連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依法申報權利。
三、至第三人楊 吳奈美 雖陳稱:聲請人非系爭股票之權利人云云。按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固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惟此項調查無非就除權判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及就利害關係人之申報加以調查,以定應否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或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法院不得就權利之實體為辯論及裁判(最高法院71年度台再字第2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楊吳奈美 所陳前詞,核屬對系爭股票之實體權利有所爭執,揆之前揭說明,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又楊吳奈美未依法於公示催告期間內,提出證券並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自亦無從於除權判決中,為保留其等權利之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佩倫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181800000002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2200000003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2200000004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3300000005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1100000006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20200000007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220000008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660000009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660000010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3000011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