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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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民國95年6月27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