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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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賈恩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正賢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正賢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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