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王添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8月1日寄存送達至被告王添壽上開住所地,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8月24日屆滿(寄存送達生效日期10日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而被告於100年8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10月1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揭裁定於100年10月20日由被告本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是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