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王添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添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8月1日寄存送達至被告王添壽上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8月24日屆滿(寄存送達生效日期10日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而被告於100年8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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