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惠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載目前任職於「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每月薪資約新台幣4萬元,請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或其他得以釋明每月薪資收入數額之資料(該資料應包含薪資、獎金...等項目)。
二、聲請人陳報需獨力負擔二名女兒之扶養費、教育費以及生活費,請釋明聲請人之二名女兒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
配偶);若聲請人之配偶事實上無支出對於二名女兒之扶養費,並應釋明其原因,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以及其二名女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女兒教育費、學費、扶養費以及保姆費之支出證明、收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相關資料(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應包含抵押權設定資料)。
六、以目前每月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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