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錦源
藍偉中 被告 胡律傑 原名 胡祥傑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背信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中,確有影響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7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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