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8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18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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