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8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1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