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鄭雅慧
被   告  王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小額事件
所準用。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以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即「
王明珠(經本院函查後得知)」為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1
日起訴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3
年9月2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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