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林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林政毅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