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洪秋英
王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萬元(即依系爭抵押物之鑑定價格792,00
0元(土地部分)+88,000元(建物部分)=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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