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 顧汝清 即龍滿工程行被告人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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