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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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住宜蘭縣羅東鎮○○被告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法定代理人?乙○○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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