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丙○○
乙○○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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