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53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9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11日、4月1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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