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46號聲請人 黃曼雲 被繼承人 陳永火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76調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115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永火之曾孫女,因被繼承人陳永火於民國37年11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爰檢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依上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黃曼雲之生父 黃金德 於102年5月8日死亡,而祖母 黃陳妤 於36年12月7日死亡,而曾祖父即被繼承人陳永火於37年11月1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則本件被繼承人陳永火於37年11月1日死亡時,得由其女兒黃陳妤之子女即聲請人生父黃金德代位繼承,是聲請人非被繼承人陳永火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僅得因繼承其父親黃金德之財產,而間接繼承陳永火之財產),是以聲請人既非被繼承陳永火人之繼承人,則所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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