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賢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8號、103年度執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賢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賢財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無│無│││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2月19日上午9時許│100年02月09日下午5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7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訴字第107號│103年度訴緝字第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4月22日│103年04月03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訴字第107號│103年度訴緝字第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5月14日│103年04月2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66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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