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信羽選任辯護人周君強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信羽因瀆職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薛博仁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