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大廈規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陳儀芬 被告壯觀羅馬(羅馬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大廈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增訂規約第26條「頂樓修繕比例分攤:依107年1月7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爾後,頂樓平台防漏工程均採統一工法,另修繕費用分攤比例,由頂樓區權人與管理委員會各負擔一半費用」之決議無效,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觀諸上開決議內容,顯係就該大廈使用年限內之頂樓修繕費用,均由頂樓區權人與管理委員會各負擔半數,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上開決議無效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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