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

上訴人 羅敏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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