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
上訴人 羅敏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