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07號
原告 黃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子美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負責修繕彰化縣○○鎮○○路000號4樓公寓滲漏水情況,維護3樓原告居家安全環境及困擾。」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係請求修繕漏水之金額,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估價單、鑑價報告等)。
二、併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號3樓、4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勿遮隱),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原告、被告分別就3樓、4樓房屋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提出被告洪子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外),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六、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
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