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告 高嘉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