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78號
原   告  王文宓
被   告  羅于良
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經公證之住宅租賃契約書,訴請被告返
還押金等。查該契約書並未約定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係
在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3,此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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