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庭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庭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庭瑋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96年間因竊盜、毀損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共18罪)、有期徒刑2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又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1169號裁定;嗣經本院以
103年聲字第1169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
9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30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