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10號上訴人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上訴人 何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105年上字第21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001元,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故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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