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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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54號上訴人即原告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冠聖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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