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二)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㈡字第29號上訴人O○○
B○○( 許天財 之承受訴訟人)C○○(許天財之承受訴訟人)D○○(許天財之承受訴訟人)午○○( 林秀雄 之承受訴訟人)酉○○(00年0月0日生,林秀雄之承受訴訟人)申○○(00年0月0日生,林秀雄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P○○上訴人丁○○
巳○○(00年00月00日生, 林清文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未○○上訴人戌○○
N○○H○○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L○○上訴人亥○○
R○○甲○○寅○○卯○○己○○丙○○Q○○K○○J○○G○○F○○E○○乙○○○辰○○I○○○( 林山邱 之承受訴訟人)戊○○玄○○( 許天瑞 之承受訴訟人)A○○(許天瑞之承受訴訟人)黃○○(許天瑞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M○○
S○○T○○地○○宙○○宇○○子○○( 李榮厚 之承受訴訟人)丑○○(李榮厚之承受訴訟人)天○○( 王張蘭之 承受訴訟人)壬○○( 李寶元 之承受訴訟人)庚○○(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辛○○(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癸○○(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V○○(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U○○(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原定民國95年6月14日上午9時3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二、本件原定民國95年6月14日上午9時35分進行言詞辯論,惟因系爭欲分割之土地業經地籍圖重測,面積增加,故先前之複丈成果圖已不能援用,應由本院會同地政事務所重新勘驗現場繪製成果圖,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