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1號
原告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光華 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 律師被告庚○○
甲○○己○○戊○○乙○○壬○○辛○○癸○○丙○○丁○○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f0~t24┌─┬─────────┬───────────────┬───────────────┬──────────┐│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