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742號
原   告  黃美築

訴訟代人理  黃銓義
被   告  林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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