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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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陳素粧
訴訟代理人  李進財
相 對 人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58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
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敍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沙簡字第58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時,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就法官
詢問相對人請求營業損失費用是否有理由答辯中,相對人認
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涉妨害名譽罪嫌,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提起告訴,為還原當日開庭過程,爰聲請交付當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58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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