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石垣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83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