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宜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宜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
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
成立要件,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執行完畢
,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
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
,或有期徒刑所餘刑期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
得以已執行論。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
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
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
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
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
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本此意旨,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
刑,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固不能推翻此裁定前其中一
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惟裁定前倘無部分犯
罪之刑已執行完畢之情形,則仍以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執行
完畢之時,為該數罪全部同時執行完畢之時。又二以上徒刑
之執行,如屬於接續執行經假釋者,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
為基準,若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亦不
發生一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之問題,反之,倘假釋時,其中
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
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
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
三、查,被告前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4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日期為103年7月10日至「107年5月9日」)
,復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9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執行日期為107年5月10日至108年5月9日),甲、乙二案經接
續執行後,被告於107年6月7日縮刑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據上開說明,被告假釋時
甲案業已於107年5月9日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施用毒品罪,足見行
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
年2月22日甫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即本院103年聲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之附表)
┌────────┬────────┬────────┬────────┐
│編號│1│2│3│
├────────┼────────┼────────┼────────┤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2月27日│103年5月7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
││偵字第700號│偵字第700號│偵字第1317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5│103年度訴字第625│103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號│號│1178號│
│├────┼────────┼────────┼────────┤
││判決│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20日│
││日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5│103年度訴字第625│103年度訴字第│
│判決││號│號│1178號│
│├────┼────────┼────────┼────────┤
││判決│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8月25日│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
││字第9351號(編號│字第9351號(編號│字第9351號(編號│
││1至4號已定應執行│1至4號已定應執行│1至4號已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
││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
┌────────┬────────┬────────┬────────┐
│編號│4│5│6│
├────────┼────────┼────────┼────────┤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103年5月8日│103年5月16日上午│103年5月16日上午│
│││11時29分回溯96小│11時29分回溯96小│
│││時內某時│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
││偵字第1317號│偵字第1948號│偵字第1948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1178號│66號│66號│
│├────┼────────┼────────┼────────┤
││判決│103年8月7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
││日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
│判決││1178號│66號│66號│
│├────┼────────┼────────┼────────┤
││判決│103年8月25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
││字第9351號(編號│字第17054號(編號│字第17054號(編號│
││1至4號已定應執行│5至6號已定應執行│5至6號已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
││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
附表二:(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之附表)
┌────────┬─────────┬─────────┐
│編號│1│2│
├────────┼─────────┼─────────┤
│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施用第一級毒品│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年度案號│偵字第2190號│偵字第2190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5│103年度審訴字第25│
│事實審││9號│9號│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21日│103年11月21日│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5│103年度審訴字第25│
│判決││9號│9號│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
├────────┼─────────┼─────────┤
│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字第520號│字第521號│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