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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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鄭學豐
原告與被告 陳旻谷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3,18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