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志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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