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貳元,折合
新台幣捌仟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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