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1月28日止累計673,737元未給付(其中276,525元為本金、397,21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1月28日止累計585,859元未給付,其中237,272元為消費款、344,98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愛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6525││1月2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愛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7272││1月29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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