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王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接獲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256號
裁定即於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爰依非訟事
件法第195條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等
情雖經法院調閱106年度雄簡字第2645號卷核閱屬實,惟本
件查無執行案號,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
無敘明執行案號為何,停止執行之標的不存在,本院無從確
認應停止執行之標的為何,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