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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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69號
原 告 張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馨麗家具有限公司即馨麗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