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鄭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