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