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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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然查,受刑人之刑期既已先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屆滿,則應無假釋之問題。本件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